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370号 住所地:长垣县蒲东办事处S308线南。 法定代表人杜增良,任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夏志杰,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清梗。 被告赵爱国。 被告江艳。 原告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清梗、赵爱国、江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后由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1元,本院减半收取2425元,由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利军 审 判 员 苑书昌 人民陪审员 李永昌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 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