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保财险平顶山分公司辩称的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划分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只承担70%、交通费应酌定500元、停运损失不应保险公司承担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该公司辩称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农业户口计算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对该公司辩称的施救费按施救里程数计算、车损鉴定报告书保险公司没有参与不认可及误工时间按100天计算、车辆损失费只有鉴定,没有实际修车的证据不予赔偿的意见,无证据支持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豫D76151号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向王保圈赔付81008.61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豫D76151号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王保圈赔付20748.92元。 三、驳回王保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2元,由杨天绿负担2333元,王保圈负担3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