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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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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军因与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董世彬、稷山县永祥煤焦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春河、吴化民、王保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第三人吴化民陈述称,第三人吴化民也是在该工地干活,是被告董世彬找的第三人吴化民,被告永祥煤焦公司把钱给了被告董世彬,第三人吴化民再从被告董世彬处拿钱发给工人,原告刘海军是第三人吴化民介绍的一起工作的

第三人吴化民陈述称,第三人吴化民也是在该工地干活,是被告董世彬找的第三人吴化民,被告永祥煤焦公司把钱给了被告董世彬,第三人吴化民再从被告董世彬处拿钱发给工人,原告刘海军是第三人吴化民介绍的一起工作的。第三人吴化民、原告刘海军和被告董世彬之间是雇佣关系,第三人吴化民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人吴春河陈述称,第三人吴春河不认识被告开祥建筑公司和被告永祥煤焦公司,是奔着被告董世彬去的,现在工资还没有给。

第三人王保林陈述称,第三人王保林原来就跟着董世彬打过工,因为是老伙计了,所以这次就去了。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5日,被告永祥煤焦公司与开祥建筑公司河津分公司签订焦炉土建施工合同,由开祥建筑公司河津分公司为被告永祥煤焦公司承建130万吨/年焦化,该合同载明承揽工程内容为:1、1×65孔5.5m捣固型焦炉基础部分、8-21轴之间端台、间台、操作台、1×65孔焦炉分烟道、1#焦炉总烟道至烟囱、及1#焦炉推焦车轨道、熄焦车轨道基础。暂不包括拦焦车第三轨道基础及除尘干管支架部分(因详图尚未设计出);2、煤塔;3、熄焦塔;4、熄焦泵房及沉淀池;5、凉焦台。被告开祥建筑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董世彬,被告董世彬没有承揽该工程的相关资质。

2012年2月,经第三人吴化民介绍,被告董世彬雇佣原告刘海军到被告永祥煤焦公司焦炉土建工程从事第三轨道作业工作。2012年4月25日,原告刘海军在工作时被固定钢管的扣件砸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海军被送至稷山县医院检查治疗。2012年4月26日,原告刘海军被送至安阳市眼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右眼眼球破裂伤;2、右眼球内积血;3、鼻部皮肤裂伤;4、右眼视网膜脱离,膜络膜出血。原告刘海军于2012年5月30日出院,住院35天,花费医疗费14728.35元。经原告刘海军申请,本院委托鹤壁天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刘海军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等级鉴定和对后续治疗费用、佩戴伤残器具费用进行评估。2013年8月12日,该所作出豫天鹤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9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原告刘海军右眼眼球破裂伤、球内积血、视网膜脱落、膜络膜出血伤情构成六级伤残;2、根据原告刘海军目前病情,结合鉴定人对原告刘海军所做检查,不建议原告刘海军行二次手术治疗;3、原告刘海军定期更换右眼义眼,费用每次约需5000元左右,考虑每5-6年更换一次。原告刘海军支付鉴定费2040元。原告刘海军提供安阳市眼科医院门诊挂号单和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共6张,证明其在该院花费医疗费691.1元。原告刘海军提供鹤壁市人民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据4张,证明其在该院花费检查费516元。原告刘海军提供安阳千年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票4张,证明其购买外购药花费161.5元。原告刘海军提供汤阴信诚医药有限公司单据,证明其购买伤残器具花费15元。原告刘海军未提供交通费发票。事故发生后,被告董世彬给付原告刘海军24000元。

原告刘海军系农业家庭户口。原告刘海军的被扶养人有3人:其父刘春年,1938年3月3日生,其母凡爱珍,1939年12月31日生,其女刘艳娇,1996年10月15日生,其父母和女儿系河南省汤阴县古贤乡东隆化村村民,农业家庭户口。其父母生育有子女原告刘海军等5人,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原告刘海军未提供护理人员收入证明和误工证明。

上述事实,由原告刘海军提供的安阳市眼科医院门诊挂号单、住院病历、出院证、住院收费专用票据、门诊收费专用票据、鹤壁市人民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安阳千年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票、汤阴信诚医药有限公司单据、豫天鹤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9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鹤壁市春雷路艺佳彩扩摄影艺术中心发票、刘春年户口簿、凡爱珍户口簿、刘海军户口簿、刘艳娇户口簿、汤阴县古贤镇东隆化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吴化海证明、靳春生证明、证人证言,被告开祥建筑公司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对公活期明细查询表,被告永祥煤焦公司提供的焦炉土建施工合同、开祥建筑公司河津分公司资质证书、抵押借款协议书、借到条、补充协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海军系被告董世彬雇佣的工作人员,其遭受的损害,应由被告董世彬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开祥建筑公司作为分包人,在明知被告董世彬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仍分包给被告董世彬,对原告刘海军遭受的损害后果,被告开祥建筑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永祥煤焦公司在与被告开祥建筑公司签订合同时,已尽到了相关义务,故原告刘海军要求被告永祥煤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刘海军要求赔偿的各项损失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刘海军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鉴定费20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票据为准。原告刘海军的医疗费为16111.95元。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原告刘海军从事建筑业,其误工费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建筑业年平均工资29054元/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共474天,为37730.40元(29054元/年÷365天×474天)。原告刘海军未提供护理人员收入证明和误工证明,也未提供医嘱证明其需二人护理,故原告刘海军的护理费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20732元/年按一人护理计算住院期间共35天,为1988元(20732元/年÷365天×35天)。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本院确定按每天10元计算90天,为900元。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本院确定按每天10元计算35天,为350元。原告刘海军系农业家庭户口,其构成六级伤残,残疾赔偿金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年计算20年再乘以伤残系数,为75249.40元(7524.94元/年×20年×50%)。被扶养人刘春年生活费按河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32.14元/年计算6年,为3019.28元(5032.14元/年×6年×50%÷5人),被扶养人凡爱珍生活费按河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32.14元/年计算7年,为3522.50元(5032.14元/年×7年×50%÷5人),被扶养人刘艳娇生活费按河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32.14元/年计算2年,为2516.07元(5032.14元/年×2年×50%÷2人),以上共计9057.85元,计入残疾赔偿金共84307.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所造成的后果、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本院确定原告刘海军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5000元。参照鹤壁天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豫天鹤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9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本院确定原告刘海军更换义眼的费用为5000元/只、更换周期为6年、更换次数为5次,原告刘海军的残疾器具费为25000元(5000元/只×5次)。原告刘海军未提供住宿费票据,故原告刘海军主张的住宿费7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刘海军的各项损失共计194477.60元。被告董世彬已给付原告刘海军24000元,故被告董世彬还应赔偿原告刘海军各项损失共计170477.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世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海军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0477.60元;

二、被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1元,由原告刘海军负担662元,被告董世彬负担37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静

代理审判员  孟庆敏

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 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