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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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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被告人保财险淮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在豫S65006号车的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冯某某医疗费1410元,误工费7500元、护理费1500元,伤残赔偿金40028.5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499.08元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在豫S65006号车的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冯某某医疗费1410元,误工费7500元、护理费1500元,伤残赔偿金40028.5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499.0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支付给王某某垫付的医疗费5582.66元。计75520.30元。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冯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营养费440元、鉴定费600元,计1480元。

二、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明光

审判员  任远庆

审判员  丁胜明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