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侯德荣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侯德荣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46542.0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祁冰赔偿原告侯德荣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检查费3801.8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侯德荣要求被告郝好栋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7元,由被告祁冰负担1058元。保全费500元,由被告祁冰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香芹 人民陪审员 王静艳 人民陪审员 杜永秀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金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