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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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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春红与李金堂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24号 原告孟春红,女,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 被告李金堂,男,汉族,1956年10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红伟,系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春红诉被告李金堂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24号

原告孟春红,女,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

被告李金堂,男,汉族,1956年10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红伟,系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春红诉被告李金堂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春红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春红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春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孟春红负担。

审判员  闫兴斌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