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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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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桂清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070号 原告曹桂清,女,1940年2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建祥,河南程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振顶,系该矿矿长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070号

原告曹桂清,女,1940年2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建祥,河南程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振顶,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陈军校,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静,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革委,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焦智慧,女,1976年3月6日生,汉族,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法制顾问室职工。

委托代理人史文科,男,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法制顾问室职工。

被告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君,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崔栋彬,男,1983年7月8日生,汉族,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法律事务部职工。

委托代理人邹东锋,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桂清与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桂清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桂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桂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曹桂清负担。

审 判 长  袁淑扬

审 判 员  顾世法

代理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 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