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被告天平财险郑州公司共负担赔偿款35210.02元。被告李华点承担560元,因事故中被告李华点垫付款项5000元,扣除李华点应承担的部分剩余4440元,该款项应由被告天平财险郑州公司在赔偿原告田香兰款项中扣除并返还给被告李华点。扣除该款项后被告天平财险驻马店公司尚应赔偿原告田香兰30770.0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田香兰各项损失30770.02元; 二、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李华点垫付款4440元。 三、驳回原告田香兰其他的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0元,由原告田香兰承担1000元,由被告李华点负担17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朝晖 审 判 员 邓卫军 人民陪审员 袁文青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淑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