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范围,四项合计65549.59元,该款由被告华泰财险河南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1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55549.59元,由被告牛冬承担。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赔偿范围,六项合计90600.76元,该款由被告华泰财险河南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牛冬负担。 以上,被告华泰财险河南公司共负担赔偿款100600.76元。被告牛冬共负担赔偿款60549.59元,因被告牛冬已垫付费用17000元,扣除该款后,被告牛冬尚应向原告吕双云支付赔偿款43549.5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双云损失100600.76元。 二、限被告牛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双云损失43549.59元。 三、驳回原告吕双云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4980元,由原告吕双云负担980元,由被告牛冬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朝晖 审 判 员 邓卫军 人民陪审员 袁文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诗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