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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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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琳娜、朱姝与被告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戴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817号 原告张琳娜,女,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原告朱姝彤(张琳娜之女),女,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朱晓东(张琳娜丈夫),男,汉族,住驻马店市橡林。 被告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817号

原告琳娜,女,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原告朱姝彤(琳娜之女),女,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朱晓东(张琳娜丈夫),男,汉族,住驻马店市橡林。

被告河南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

被告戴亚,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琳娜、朱姝与被告河南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戴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