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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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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通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通达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原告通达公司作为投保人已按合同约

本院认为,原告通达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原告通达公司作为投保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被告中国人寿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中国人寿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通达公司保险金。其合理费用应为:死亡赔偿金37624.70元(7524.94元/年×5年)、丧葬费17101.50元(34203元÷2)、精神抚慰金60000元为宜,共计114726.20元。原告通达公司向张善中近亲属多赔付的15273.80元,由原告通达公司自行承担,被告中国人寿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不予承担。原告通达公司要求交通费,因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没有显示交通费的赔偿项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国人寿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辩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永城市通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保险金114726.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4元,减半收取1302元,由原告永城市通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2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宁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