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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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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莲与陈金哲、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另查明,1、被告陈金哲系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司雇佣驾驶员,豫NA8825号客车实际所有权人系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司,该车在被告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00000

另查明,1、被告陈金哲系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司雇佣驾驶员,豫NA8825号客车实际所有权人系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司,该车在被告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未投保不计免赔险,条款约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本次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限内。2、原告在住院期间由其儿子张二x、儿媳丁x护理,张二x虽系农村户口,但其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护理费应按城市赔偿标准计算,丁x系农村户口。3、原告崔玉莲在诉前收到被告陈金哲垫付医疗费20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陈金哲驾驶机动车辆将原告崔玉莲致伤,本次交通事故经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现场,调查分析,认定被告陈金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崔玉莲无责任,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陈金哲系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司雇佣驾驶员,故原告要求被告商丘交运集团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原告崔玉莲的医疗费25899.72元,护理费61天×56元/天+61天×30元/天=52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天×30元/天=1830元,营养费61天×10元/天=610元,交通费600元,以上合计34185.72元。本次事故同一事故受害人张一x支出医疗费4304.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150元,合计4904.22元。本次事故同一事故受害人张婷支出医疗费120元。

由于本案是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崔玉莲、张一x、张婷三人受伤,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法定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按比例在医疗费项下直接赔偿给原告崔玉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494.12元(10000元×28339.72元÷(28339.72元+4904.22元+120元)=8494.12元],护理费5246元,交通费600元,合计14340.12元。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部分的款项19845.6元,因被告陈金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由被告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崔玉莲,但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司所投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未投不计免赔,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应扣除免赔率20%。因此,原告崔玉莲剩余的19845.6元,由被告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80%即15876.48元,由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司赔偿20%即3969.12元。作为驾驶员的陈金哲,其在发生交通事故中虽系职务行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次事故中被告陈金哲负全部责任,应视为存在重大过失,对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豫NA8825号轿车所投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崔玉莲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0216.6元(其中20000元经本院给付被告陈金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崔玉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969.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陈金哲对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90元,原告崔玉莲负担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昕

审 判 员  张宇翔

人民陪审员  方 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洪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