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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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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更五与韩国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滑白民初字第287号 原告韩更五,男,1939年4月16日出生。 被告韩国旺,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更五诉被告韩国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定于2015年11月9日下午15时整在本院白道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韩更五经本院传票合法

(2015)滑白民初字第287号

原告韩更五,男,1939年4月16日出生。

被告韩国旺,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更五诉被告韩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定于2015年11月9日下午15时整在本院白道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韩更五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更五负担。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