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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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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瑞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676号 原告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自启,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国华,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瑞萍,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676号

原告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自启,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国华,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瑞萍,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瑞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李 琪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程 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