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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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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高与李静丽、周佳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还查明,周佳佳与李静丽结婚后居住在洛阳市涧西区康滇路景康苑北3单元702号房屋内,该房屋在房管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人系周志高,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按揭贷款购买,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

还查明,周佳佳与李静丽结婚后居住在洛阳市涧西区康滇路景康苑北3单元702号房屋内,该房屋在房管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人系周志高,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按揭贷款购买,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李静丽因购该房而办理周志高中信银行借记卡多张,并代为办理首付款85000元、代为缴纳税款1450元、登记费60元、担保费2360元、中介费4400元、办理房产证费60元、交易手续费239.16元。李静丽还缴纳宽带基本费用720元以及物业费等。李静丽与周佳佳签订过《离婚协议书》,其中有“女方有5年居住权,男方继续负责房贷”等内容。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查档证明、银行卡、银行存款回单、取款回单、个人转款凭证、完税证、收据、离婚协议等在卷资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由查档证明为证,洛阳市涧西区康滇路景康苑北3单元702号房屋系周志高所有,李静丽、周佳佳已经离婚,未经周志高同意,李静丽继续居住该房不妥,现原告周志高要求其交付房屋本院予以支持。周志高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由银行卡、银行存款回单、取款回单、个人转款凭证、完税证、收据等为证,李静丽与周佳佳为周志高购房而支付了首付款85000元以及代为缴纳税款1450元、登记费60元、担保费2360元、中介费4400元、办理房产证费60元、交易手续费239.16元、宽带基本费用720元,合计94289.16元事实清楚,该费用周志高应支付给李静丽与周佳佳。因二人已经离婚,且周佳佳在本案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未提出主张,故周佳佳应有的一半本案不予考虑,周志高应支付李静丽47145元。李静丽的其他反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李静丽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洛阳市涧西区康滇路景康苑北3单元702号房屋交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周志高。

二、原告(反诉被告)周志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李静丽47145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周志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李静丽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诉讼费348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周志高负担388元,被告(反诉原告)李静丽负担3100元。反诉费192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静丽负担1000元,原告(反诉被告)周志高负担9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六斌

审 判 员  李晶晶

人民陪审员  刘双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