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何某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何某乙。原告何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陈某某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何某乙。原告何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陈某某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近三十年,婚姻基础牢固、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系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该矛盾并非无法调和。原、被告均已步入晚年,身体状况均不是很好,二人应珍惜夫妻感情,多一些包容、多一点关爱,互相扶持、相互照顾,以共度晚年。原告何某甲要求离婚,其并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甲的离婚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丹丹

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

人民陪审员  毕少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