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河南金马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姚慧敏、关少亭、魏妙花、关昕怡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该利息及违约金以16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6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被告杨双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逾期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095元,保全费2159元,由被告河南金马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杨双民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晋 助理审判员 姚小艳 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朱智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