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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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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慧敏、关少亭、魏妙花、关昕怡与河南金马投资有限公司、杨双民、侯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二、被告河南金马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姚慧敏、关少亭、魏妙花、关昕怡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该利息及违约金以16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6月1日计算至被告

二、被告河南金马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姚慧敏、关少亭、魏妙花、关昕怡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该利息及违约金以16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6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被告杨双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逾期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095元,保全费2159元,由被告河南金马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杨双民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晋

助理审判员  姚小艳

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朱智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