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变更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解除雷红波与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2007年签订的土地对换转让协议”为“解除雷红波与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2007年签订的土地对换转让协议中尚未履行的部分,该协议双方不再继续履行”。 三、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雷红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的其他上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审的决定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云鹏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刘新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