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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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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自由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于德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于德志答辩称,上诉人称其违反劳动纪律与事实不符,其在上班时间的工作岗位上受到同单位他人酒后挑衅和威胁,后公安机关对滋事者进行了处理,充分说明其并未违反劳动纪律。关于养老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

于德志答辩称,上诉人称其违反劳动纪律与事实不符,其在上班时间的工作岗位上受到同单位他人酒后挑衅和威胁,后公安机关对滋事者进行了处理,充分说明其并未违反劳动纪律。关于养老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为其缴纳养老金。其是酒店工程维修人员,因工作忙离不开,并未主动自愿放弃休息和带薪休假,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酒店支付加班费和未休假工资是公平合理的。请求二审支持仲裁裁决和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是其应尽的义务。自由之星酒店管理公司未为于德志交纳养老保险费,违背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判令自由之星酒店管理公司为于德志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交纳养老保险金是正确的。由于酒店的工作性质及于德志的工作岗位,决定了于德志在节假日时间无法休息,时常加班也是正常的,但是自由之星酒店管理公司应向于德志发放加班费,其称已经向于德志发放了加班费的理由证据不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自由之星酒店管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开封市自由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