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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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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大军与赵蔚曾、河南龙锦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蔚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大军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自2015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龙锦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赵蔚曾、河南龙锦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执行时,应先扣除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翠莲

审判员  葛瑞萍

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