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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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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丽英与赵海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孙丽英辩称:赵海港右腿骨折不能开车,且开的是无牌、刹车机动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其拐弯时速度过高,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孙丽英走路完全符合交通规则;事故时,赵海港车的前轮从孙丽英的小腿压过,右后轮卡住孙

孙丽英辩称:赵海港右腿骨折不能开车,且开的是无牌、刹车机动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其拐弯时速度过高,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孙丽英走路完全符合交通规则;事故时,赵海港车的前轮从孙丽英的小腿压过,右后轮卡住孙丽英的大腿,左后轮卡住其脖子,向前推了四米左右车才停下,当时脖子已经不能动了;先后到板木卫生院、杞县人民医院、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进行检查,发现了问题没有确诊,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的病历以及做的颈部磁共振的片子证明,后到宗店骨科医院查出了病症,是寰枢关节半脱位,是赵海港的父亲带孙丽英去了太康济明骨科医院,做了颅骨牵引治疗,伤残等级是真实的,应驳回赵海港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孙丽英提交的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的病历以及其拍的颈部磁共振的片子显示其在该医院检查的部位是颈部,并对其颈部进行了治疗和处理。赵海港也认可孙丽英在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检查的部位是颈部,拍的有片子。由此可以证明,从事故的发生到最后的确诊治疗,孙丽英对其颈部受伤进行了检查、治疗,一审审理中对其伤残委托了法定的鉴定机构作出了司法鉴定,其主张有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支持。赵海港认为孙丽英颈部受伤以及颈部伤残不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从事故的发生到孙丽英被确诊为寰关节脱位、颈髓损伤期间,孙丽英到几家医院的检查,赵海港一方均有人跟随,赵海港也未能举证证明此期间孙丽英所患的寰关节脱位、颈髓损伤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赵海港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赵海港上诉称其在板木诊所为孙丽英治疗支出96元未计算,属漏项裁判,其在一审时陈述其为孙丽英共垫付医疗费8800元,一审对该费用已在判决中予以扣减。赵海港腿部有伤,无驾驶证违反规定驾驶无号牌且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一审根据该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综上,赵海港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赵海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庆龙

审判员  韩雪玉

审判员  周卫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