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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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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银祥商贸有限公司银祥时尚酒店与李日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关于服装押金问题。二审庭审中,李日俊认可劳动仲裁后银祥酒店已经将服装押金予以退还,故银祥酒店称不应再退还服装押金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

关于服装押金问题。二审庭审中,李日俊认可劳动仲裁后银祥酒店已经将服装押金予以退还,故银祥酒店称不应再退还服装押金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项。

二、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驳回开封银祥商贸有限公司银祥时尚酒店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开封银祥商贸有限公司银祥时尚酒店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文胜

审判员  薛国胜

审判员  葛瑞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