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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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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开封市大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大城物业公司上诉称,其反诉请求的物安费42000元从193954元中扣除明显不当。餐饮文化公司受大城物业公司委托代收的物安费,应当交给大城物业公司。餐饮文化公司自认向其交纳了2014年5月、6月租金(占地费)87254元

大城物业公司上诉称,其反诉请求的物安费42000元从193954元中扣除明显不当。餐饮文化公司受大城物业公司委托代收的物安费,应当交给大城物业公司。餐饮文化公司自认向其交纳了2014年5月、6月租金(占地费)87254元,可以看出每月即43627元,从餐饮文化公司的陈述中可以得出2014年7月、8月、9月的租赁费没有交给大城物业公司,原审法院没有将该费用判令餐饮文化公司支付给大城物业公司,请求二审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餐饮文化公司答辩称,关于物安费一直都是大城物业公司向其收取,且数字是固定的每月14000元。物安费42000元和2014年7月、8月、9月、10月的占地费和物安费共计56000元已从193954元中扣减,大城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应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餐饮文化公司与大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开封市鼓楼新天地商业步行街中心广场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的中心广场(C区)在2015年3月31日前餐饮文化公司无需向大城房地产公司交纳租赁费。在实际履行中餐饮文化公司除中心广场之外,在其他几个区域内放置了小木屋对外租赁,根据双方2013年9月24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餐饮文化公司每月向大城物业公司交纳物安费14000元。因双方在收取费用方面发生矛盾,大城物业公司直接向承租人收费共计193954元,扣除餐饮文化公司应向大城物业公司支付的2014年5月、6月占地费(租金)87254元及2014年7月、8月、9月、10月的物安费56000元后,大城物业公司应返还给餐饮文化公司款项50700元。因大城物业公司反诉请求的42000元已从193954元中扣减,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大城物业公司上诉请求的2014年7月、8月、9月的租赁费(占地费)因在本案反诉请求中未主张,本院不予审理,可另行主张。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开封市大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文胜

审判员  薛国胜

审判员  葛瑞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