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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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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李兴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北联强公司答辩称,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李兴强系肇事逃逸,应当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阳光财险济宁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应驳回阳光财险济宁支公司的上诉,

河北联强公司答辩称,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李兴强系肇事逃逸,应当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阳光财险济宁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应驳回阳光财险济宁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李兴强答辩称,一审时李兴强已申请法院对交警部门的卷宗进行调取,已证实李兴强不是肇事逃逸的这一事实。阳光财险济宁支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阳光财险济宁支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人保财险嘉祥支公司未到庭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已经开封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汴公交认字(2014)第12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李兴强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阳光财险济宁支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汴公交认字(2014)第12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错误,原审法院依据该事故认定书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之处。阳光财险济宁支公司认为李兴强属肇事逃逸,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8元,由阳光财险济宁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有奎

审判员  李翠莲

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