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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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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有汉与王德安、张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关于张秀玲应否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虽然王德安向黄有汉所打四份借条均系2014年11月15日出具,但借条上所注明时间与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协议的时间一致,分别为2014年3月15日、2014年4月2

关于张秀玲应否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虽然王德安向黄有汉所打四份借条均系2014年11月15日出具,但借条上所注明时间与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协议的时间一致,分别为2014年3月15日、2014年4月20日、2014年5月15日、2014年6月26日,故应视为王德安对上述债务时间的追认,其承担上述债务的时间应从借条上所列明的时间起算。虽然张秀玲与王德安于2014年11月6日协议离婚,但上述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王德安与张秀玲夫妻共同债务,张秀玲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王德安、张秀玲称张秀玲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审法院是否有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原审中,王德安、张秀玲并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原审法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故其二人称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0元,由王德安、张秀玲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文胜

审判员  薛国胜

审判员  葛瑞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