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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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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赵某甲、赵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1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甲。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乙。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丙。 一审被告、二审被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1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甲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乙。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丙。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丁。

再审申请人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某甲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某申请再审称:赵某甲及其妻子辱骂、虐待李某某,双方不能共同居住在一起,李某某愿意购买赵某甲可以继承的12.218平方米主房,原审判决赵某甲继承一间房屋错误。

本院认为:虽李某某称赵某甲及其妻子辱骂、虐待老人,致使双方不能共同居住,但一、二审期间赵某甲提交的邻居及社区出具的证明,均称赵某甲夫妻一直对李某某非常孝顺,因赵某甲别无其他房屋,一审判决一间房屋归赵某甲所有,赵某甲支付李某某补偿款,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建庄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 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