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彭顺奇在上诉状中称其在原审已提出申请对黄美玲的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原审未进行处理的事实,经本院核实,原审卷宗中并没有彭顺奇的鉴定申请,在原审庭审中彭顺奇虽对黄美玲的死亡原因有异议,但也未当庭提出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故彭顺奇上诉称原审对其鉴定并未进行处理,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其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上诉人彭顺奇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燕喃 审判员 郑建红 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