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明芳各项损失24736元(10000元+14736元),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明芳各项损失21332.98元;
二、被告白永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明芳各项损失1846.65元;
三、驳回原告李明芳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元,由原告李明芳负担103元,由被告白永华负担10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海军
审 判 员 李慧娟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沅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