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丁建伟、张惠霞与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房款,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而被告却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交房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房款,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而被告却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交房,逾期交房195天,其行为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该计算标准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596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意见,因未提供其应免于责任的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逾期交房,期间二原告曾向其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故被告关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建伟、张惠霞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96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元,由被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白 鸽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 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