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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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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天荣建材有限公司、郑州天荣防火门窗厂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中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天荣建材公司、天荣防火门窗厂持《加工定作安装合同》、《还款计划》、银行转款凭证等要求二被告承担付款责任。经查,中亨文化苑工程系被告五建集团公司承建中亨文化苑工程项目下设的临时性机构,在

本院认为,原告天荣建材公司、天荣防火门窗厂持《加工定作安装合同》、《还款计划》、银行转款凭证等要求二被告承担付款责任。经查,中亨文化苑工程系被告五建集团公司承建中亨文化苑工程项目下设的临时性机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该项目部就与其管理、施工的工程相关的事宜对外签订合同所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其代表的公司承担。就本案而言,中亨文化苑工程项目经理部与原告天荣防火门窗厂签订《加工定作安装合同》引发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五建集团公司承担。被告董中华作为中亨文化苑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为二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的行为应视为代表被告五建集团公司的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亦应由被告五建集团公司承担。本案中,二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五建集团公司累计支付二原告定作费101484元,余款41000元至今未付,该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被告五建集团公司最后一次履行付款义务的日期为2010年2月12日,故由于其履行付款义务而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故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天荣建材有限公司、郑州天荣防火门窗厂定作费41000元,并从2007年1月1日前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州市天荣建材有限公司、郑州天荣防火门窗厂对被告董中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昌晓艳

审 判 员  白 鸽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