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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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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根昌与被告丁全宾、李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868号 原告陈根昌。 委托代理人周邦俊,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全宾。 被告李亚。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根昌与被告丁全宾、李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868号

原告陈根昌。

委托代理人周邦俊,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全宾。

被告李亚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根昌与被告丁全宾、李亚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根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静

审 判 员  刘林

人民陪审员  黄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