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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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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俊洋与被告刘绘落、郭果、漯河市恒昌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等费用。被告刘绘落驾驶的车牌号为豫LA1895号车辆重型货车和豫L9803号挂车行驶至张南333省道135公里600米处时与姚俊洋驾驶无牌摩托车相撞,致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等费用。被告刘绘落驾驶的车牌号为豫LA1895号车辆重型货车和豫L9803号挂车行驶至张南333省道135公里600米处时与姚俊洋驾驶无牌摩托车相撞,致使原告姚俊洋受伤住院,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原告姚俊洋和被告刘绘落负事故同等责任这一事实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在卷为据,故应作为划分本案事故责任的依据。因本次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本院确定原告姚俊洋承担本次事故50%的责任,被告刘绘落承担本次事故50%的责任。被告浙商财险驻马店公司作为豫LA1895号车辆重型货车保险人,应在豫LA1895号车辆重型货车车投保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豫LA1895重型货车实际车主被告郭果按照其雇佣司机被告刘绘落在事故中责任负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郭果所负责任应由被告浙商财险河南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0元内负担。被告人保财险漯河公司作为豫L9803号挂车保险人,被告郭果所负责任也应由被告人保财险漯河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200000元内负担。豫LA1895-豫L9803号挂车挂靠在漯河恒昌物流公司名下营运,被告漯河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郭果所负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姚俊洋的损失计算如下:1、医疗费以医院出具的票据为准,计款157593.83元。2、后期医疗费6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168天计算,每天20元,计款3360元。4、营养费按住院168天计算,每天10元,计款1680元。以上四项(1-4)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范围,四项合计168633.83元,该款应由被告浙商财险河南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内负担10000元;余款158633.83元应由被告人保财险漯河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内负担10000元;余款148633.83元应由被告郭果承担50%,计款74316.92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该款应由浙商财险河南公司及人保财险漯河公司平均分担,即浙商财险河南公司和人保财险漯河公司各承担被告郭果所负责任的50%,计款37158.46元(79316.92元×50%)。5、原告姚俊洋在医院住院期间,护理人员认定为二人,护理期限为住院期间,共计168天,护理依赖程度以鉴定意见为准,即大部分护理依赖,本院确定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赔偿系数为70%,护理费应按我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或其他服务业年收入29041元/年的标准计算,计款18713.54元(29041元/年÷365天×168天×2人×70%);原告姚俊洋出院后的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期限以鉴定意见为准,即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受伤之日起壹年,扣除住院期间168天,护理期限为197天,本院确定护理依赖程度赔偿系数为30%,护理费应按我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年收入29041元/年的标准计算,原告姚俊洋护理费为计款4702.26元(29041元/年÷365天×197天×1人×30%);以上护理费合计为23415.80元。6、原告姚俊洋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原告姚俊洋的误工费应按我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475.34元/年的标准认定,误工期限为受伤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共计143天,计款3320.48元(8475.34元/年÷365天×143天)。7、原告姚俊洋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475.34元/年认定,赔偿20年,伤残等级为一处九级,一处十级,赔偿指数为22%,计款37291.50元(8475.34元/年×20年×22%)。8、原告姚俊洋的被抚养人姚玉彩年龄为4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支付年限为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我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的标准计算,同时应根据原告姚俊洋应承担的抚养份额支付,计款12381.00元(5627.73元/年×20年÷2人×22%)9、原告姚俊洋的精神抚慰金本院确定为8000元。10、原告姚俊洋的交通费本院确定为1000元。以上六项(5-10)合计85408.78元。此六项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赔偿范围,该款应由被告浙商财险河南公司和被告人保财险漯河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限额110000元内平均负担,即被告浙商财险河南公司和被告人保财险漯河公司各负担50%,计款42704.39元。11、鉴定费1900元,应由被告郭果承担。以上被告浙商财险河南公司需赔偿原告姚俊洋89862.85元,扣除被告浙商财险河南公司垫付原告姚俊洋10000元,被告浙商财险河南公司尚需赔偿原告姚俊洋79862.85元。被告人保财险漯河公司需赔偿原告89862.85元。郭果需赔偿原告姚俊洋1900元,因被告郭果已赔付原告姚俊洋款30000元,付超28100元,该款应分别从被告浙商财险河南公司和被告人保财险漯河公司所付赔偿款中各扣除一半返还给被告郭果,扣除该款后被告浙商财险河南公司尚应赔偿原告姚俊洋款65812.85元,被告人保财险漯河公司尚应赔偿原告姚俊洋款75812.85元。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按城市标准赔偿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姚俊洋65812.85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姚俊洋75812.85元。

三、限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郭果垫付款14050元。

四、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郭果垫付款14050元。

五、驳回原告姚俊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0元,原告姚俊洋负担1600元,由被告郭果与被告漯河恒昌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

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 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