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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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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光山县白雀园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李家斌、余烽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 法

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白雀园镇六城联创指挥部办公室、白雀镇环卫管理所不是机关法人,是光山县白雀园镇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因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产生的责任由光山县白雀园镇人民政府承担。光山县白雀园镇人民政府给白雀镇环卫管理所提供运送垃圾车辆、提供部分经费、白雀镇环卫管理所向集镇区的居民收取环卫费,可证明镇政府在履行管理职责。白雀园镇街道的环卫管理、垃圾清运工作,是镇政府工作组成部分,不是合同承包人杨某某的个人职责范围,光山县白雀园镇人民政府应为本案的用人单位。李家斌、余烽为白雀园镇环卫管理工作,每月均在白雀镇环卫管理所制定的“工资发放表”签名领取工资,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本院认定原告光山县白雀园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李家斌、余烽存在劳动关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光山县白雀园镇人民政府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光山县白雀园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忠焰

审判员  陈 钢

审判员  饶祖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