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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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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继波与被告郑威、李青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罗民初字第1233号 原告刘继波,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 被告郑威,男。 被告李青,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波与被告郑威、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郑威、李青的银行账户资金45000元予以保全,并

(2015)罗初字第1233号

原告刘继波,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

被告郑威,男。

被告李青,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波与被告郑威、李青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郑威、李青的银行账户资金45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继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郑威、李青的银行账户资金45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祁怀志

代理审判员  马 晓

人民陪审员  桂小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辰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