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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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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013号 原告张某甲,女,汉族,生于1989年1月1日。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25日。 委托代理人邢丽遵,唐河县泗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为离婚纠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013号

原告某甲,女,汉族,生于1989年1月1日。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25日。

委托代理人邢丽遵,唐河县泗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陈东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