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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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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召与王世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豫R59×××号小型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文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文召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施救费68602.9元,两项共计78602.9元;

二、被告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豫R59×××号小型轿车“第三者责任保险”300000元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陈文召下余的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34931.55元(含被告王世凯已支付的17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6元,鉴定费700元,合计3306元。由被告王世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户名:南阳市财政局。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 彦

代理审判员  常建波

陪 审 员  郭晓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