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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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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432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 被告赵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432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被告赵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减半负担15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