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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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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甲、陆某某与惠某某、贾乙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关于原告贾某甲、陆某某应得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数额,该房产被拆迁后补偿629683元,按照分家协议约定,二原告占该房产的2/3,应得到的补偿款为629683元×2/3=419788.67元。但二原告要求被告惠某某给付原告贾某甲父

关于原告贾某甲、陆某某应得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数额,该房产被拆迁后补偿629683元,按照分家协议约定,二原告占该房产的2/3,应得到的补偿款为629683元×2/3=419788.67元。但二原告要求被告惠某某给付原告贾某甲父亲贾某丙所占房产拆迁补偿款的份额,因分家协议约定贾某丙与被告惠某某所占1/3房产钱用于建房供他们居住,虽然贾某丙现已经死亡,按照约定贾某丙所占房屋补偿款份额现仍归被告惠某某所有。对二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贾某甲、陆某某房屋拆迁补偿款419788.67元。该款从被告贾乙被冻结的款中支付。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0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7620元,由被告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念存

审 判 员  陈东华

代理审判员  朱晓丹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