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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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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相荣与牛松阳、广东省汕头市威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海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关于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

关于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孔相荣因此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为:(1)医疗费为16735.5元;(2)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每天80元,参照医疗机构意见住院期间二人护理,住院69天,数额为80元×69天×2人=1104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按30元,住院69天,数额为30元×69天=2070元;(4)营养费按每天20元,数额为20元×69天=1380元;(5)伤残赔偿金,依据河南省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计算,原告现年66岁,计算14年,结合其X级伤残等级,数额为9416.10元×14年×10%=13182.54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结合本案实际及责任划分情况酌定为5000元;(7)交通费住宿费,结合原告居住地、就医地点及住院天数,本院酌定为600元;(8)车损800元;(9)施救费600元;以上原告的损失合计为51408.04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误工费因其已经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再请求误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海支公司承担的数额为: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孔相荣残疾赔偿金13182.54元、护理费11040元、交通住宿费600元、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合计为29822.54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10000元;在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内赔偿800元。以上保险公司共计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0622.54元;在商业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数额为:10785.5元。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粤D08840号大型普通客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1408.04元;(含被告垫付的12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元,伤残鉴定费700元,车损鉴定费140元,合计2410元,由被告负担2400元;原告负担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阳市新华东路支行,户名:南阳市财政局。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 彦

审 判 员  陈东华

代理审判员  沈 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常 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