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4日原告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一大队委托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其休息、护理、营养期做出司法鉴定;2015年5月30日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明焕的伤残程度达到十级伤残;李明焕的休息期为15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60天。原告支出鉴定费1600元。 另查明,豫RK3116号车登记车主为郝勇,该车在人保财险南阳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期限为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商业险期限为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 本院认为:一、被告郝猛驾驶机动车,与原告李明焕相撞,该事故已经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郝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现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二、因豫RK3116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南阳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被告人保财险南阳市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原告在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出的住院医疗费11071.06元和门诊医疗费404元,本院予以支持;后原告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应视为其治疗终结,故原告在伤残鉴定之后又在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南阳市高新区医院支出的医疗费,本院不予支持;2、误工费,原告现年已68岁,已超出法定年龄,其请求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3、护理费,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收入,每天按80元计算,原告护理期60天,该项费用为80元/天×60天=4800元;4、营养费,每天按30元计算,原告营养期60天,该项费用为30元/天×60天=18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30元计算,原告住院22天,该项费用为30元/天×22天=660元;6、残疾赔偿金,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原告的土地已被南阳新区工业园征完,居住地已被纳入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工业园管辖,故应按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伤残赔偿金,事故发生时原告已经68周岁,计算年限为12年,该项费用24391.45元/年×12年×10%=29269.74元;7、精神抚慰金,原告已经步入晚年,此次事故给原告已造成胸椎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给其身体、精神均造成创伤,结合原告伤情及事故责任划分情况,精神抚慰金支持5000元为宜;8、交通费,结合原告住址与医院的距离,酌定500元;9.电动车损失费750元,原告提供了相关维修票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10、鉴定费1600元,为实际损失,本院予以支持;11.拐杖、护腰带200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以上费用除鉴定费外共计为54254.8元。四、因被告人保财险南阳市分公司承保了豫RK3116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被告人保财险南阳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医疗费用含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原告,本案原告医疗费11475.06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合计13935.06元,已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故本院支持10000元;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由被告人保财险南阳市分公司在三者险中赔偿原告3935.06元,其他各项合计40319.74元,未超出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110000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南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因被告郝勇已经垫付了12225.06元,应在赔偿总额内扣减,由被告人保财险南阳市分公司直接支付被告郝勇。鉴定费1600元,不属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应由被告郝勇、郝猛全部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赔付原告李明焕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电动车损失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254.80元(其中支付原告李明焕42029.74元,支付被告郝勇12225.06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郝勇、郝猛赔付原告李明焕鉴定费1600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李明焕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60元,原告李明焕负担560元,被告郝猛、郝勇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立伟 审判员 吕国燕 审判员 王景怀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