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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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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74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三户寨村。 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747号

原告某某,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三户寨村。

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永兴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