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方钦与段奇军、国元农业保险公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方钦的损失有下列项目:(1)医疗费,包括住院费、门诊费、检查费等共计14348.6元,应予认定。另后期治疗费,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经鉴定为6000元,为了减少诉累,对后期手术费一并予以支持,医疗费合计为20348.6元

方钦的损失有下列项目:(1)医疗费,包括住院费、门诊费、检查费等共计14348.6元,应予认定。另后期治疗费,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经鉴定为6000元,为了减少诉累,对后期手术费一并予以支持,医疗费合计为20348.6元,根据交强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10000元以内承担责任,剩余10348.6元有被告段奇军承担;(2)住院伙食补助费,共住院17天,按每天30元计算,费用为510元,由被告段奇军承担;(3)营养费,共计住院17天,按每天30元计算,费用为510元,由被告段奇军承担;(4)护理费,1人护理,住院17天,根据居民服务行业平均收入80元计算,住院期间费用为:80×17=1360元。(5)误工费,自受伤至定残共六个月以上,酌情按照100天计算,原告方钦事发前在物流公司从事装卸运输,每月工资为3900元,合计误工费为13000元;(6)残疾赔偿金,原告伤残10级,虽为农业户口,但在城镇打工并居住1年以上,主要收入、生活来源城镇,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根据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计算,费用为24391.45×20×10%=48782.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并入残疾赔偿金中,原告的儿子生于2000年2月23日,原告定残时15岁,应计算3年,费用为6438.12×3×10%÷2=965.72元,残疾赔偿金合计49748.62元;(7)交通费,酌情支持250元;(8)精神抚慰金,原告受伤较重,构成10级伤残,被告承担全部责任,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为3000元,上述费用合计88727元。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费用为77359元,段奇军承担的赔偿费用为11368.6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如果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国元农业保险公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支付原告方钦赔偿金77359元。

二、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段奇军支付原告方钦赔偿金11369元(因段奇军已垫付医疗费14348.6元,该款不在另行支付)。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6元,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段奇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厚献

审 判 员  娄 炳

人民陪审员  李培培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爱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