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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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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金荣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原告朱金荣的医疗费2126.8元,被告太平洋南阳公司车上责任险(驾驶员)限额10000元范围内支付;原告驾驶豫R0369D号车车损费147125元,扣除对方无责任车辆应当承担的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被告应当在车辆损

原告朱金荣的医疗费2126.8元,被告太平洋南阳公司车上责任险(驾驶员)限额10000元范围内支付;原告驾驶豫R0369D号车车损费147125元,扣除对方无责任车辆应当承担的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被告应当在车辆损失险限额范围内承担147025元,该事故造成的三者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共计15615元+123683元+37272.25元=176570元,扣除雷静驾驶的豫3D333车无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的12000元,剩余164570元应当由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综上太平洋南阳公司应当承担的费用为2126.8元+147025元+164570元=313721.8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给原告朱金荣保险金共计313721.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3元由原告朱金荣承担237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60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