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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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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万琐与南阳德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秋刚、卢振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另查明,被告卢振章系豫RA9225号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登记在南阳德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12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4月18日至2015年4月18日,投保商

另查明,被告卢振章系豫RA9225号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登记在南阳德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12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4月18日至2015年4月18日,投保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4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24日。被告王秋刚系被告卢振章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后,被告卢振章垫付原告84900元。河南省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

本院认为:一、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秋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各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豫RA9225号货车的实际车主是被告卢振章,挂靠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被告王秋刚系被告卢振章雇佣的司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运输公司和卢振章予以承担。因肇事车辆豫RA9225号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本院可以支持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78900.55元;2、护理费,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原告住院期间需要2人护理,出院后仍需护理四个月,护理人高云亮护理期间被单位扣发工资12075元应予支持,护理人李秋英的护理费原告请求按照居民服务业的收入标准计算应予支持,故其护理费为12075元+29041元/年/365天×(56天+120天)=26078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56天=1680元;4、营养费,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原告出院后仍需4个月护理期,故其营养费为30元×(56天+120天)=5280元;5、残疾赔偿金:9416.10元/年*12年*10%=11299.32元;6、精神抚慰金5000元,根据原告伤情及双方过错程度,原告请求5000元应予支持;7、后续治疗费8000元,有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证实,应予支持;8、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以上合计138237.87元,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2000元,下余16237.87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予以赔付,因被告卢振章垫支84900元,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原告高万琐53337.87元,支付被告卢振章84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万琐各项损失共计53337.87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卢振章各项损失共计849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5元、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南阳德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卢振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立伟

审判员  王景怀

审判员  王兆南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