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孙香兰和被告邓维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杨东峰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1月13日期间,利息按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1月14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计付至本金还清为止。 如果被告孙香兰和被告邓维庆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12元,由被告孙香兰和被告邓维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叶俊凡 审判员 王海燕 审判员 于林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