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胡述敬与范满江、乔章峰、宋玉庆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范满江将南阳市钓鱼台一号A区二期10号楼、11号楼钢筋作业分项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宋玉庆,被告宋玉庆又将该工程中的钢筋绑扎作业分包给了原告胡述敬。原告胡述敬与被告宋玉庆双方于2015年2月2日签订的

本院认为,被告范满江将南阳市钓鱼台一号A区二期10号楼、11号楼钢筋作业分项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宋玉庆,被告宋玉庆又将该工程中的钢筋绑扎作业分包给了原告胡述敬。原告胡述敬与被告宋玉庆双方于2015年2月2日签订的结算单和2015年2月3日的工资表显示双方工程款项已经结清。现原告胡述敬在没有新的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35万元的工程款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述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胡述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永兴

审 判 员  边晓明

人民陪审员  惠大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增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