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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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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贵与徐荣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民小字第7号 原告王传贵,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南阳市卧龙区雪枫桥东头吕楼。 被告徐荣伟,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凉水井村大叶岗。 原告王传贵诉被告徐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民小字第7号

原告王传贵,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南阳市卧龙区雪枫桥东头吕楼。

被告徐荣伟,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凉水井村大叶岗。

原告王传贵诉被告徐荣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传贵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传贵、被告徐荣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传贵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被告承诺给原告制作图纸,图纸“内容”为一桥,进山门桥,弓形,水渠长10米,宽静6.5米,长10米的跨小水渠桥,二桥为平桥,宽6.5米是水渠净宽度,长20米的平面桥,配筋图,各一套。被告向原告要图纸设计费2000元,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支付2000元给被告,被告至今未给正规设计一桥、二桥设计图纸,也不退还图纸设计费2000元。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图纸设计费2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王长伟的证言1份。证明原告付给被告2000元钱的事实;

2、张元华的证言1份。证明原告付给被告2000元钱的事实。

被告徐荣伟辩称,原告起诉不属实。制作图纸的草图属实,但不是正规图纸。原告给的2000元钱是让找个人制作草图的劳务费。被告在2015年5月30日下午在南阳师范学院东区锅炉房门口把草图图纸及文字说明给原告看了,原告看过之后表示同意,但被告要求当场支付劳务费,原告在2015年5月31日下午6点50分左右在南阳师范学院东区锅炉房门前给被告2000元,然后被告把图纸给了原告。所以原告起诉没有理由,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荣伟为支持其理由,向本院提交原告给被告发的短信6条。证明原告要求的是草图,被告已经给了原告草图。

被告徐荣伟对原告王传贵所举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证明给钱的事实无异议,但是钱在2015年5月31日给的,给的是草图图纸劳务费。

原告王传贵对被告徐荣伟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认定如下:

被告徐荣伟对原告王传贵所举证据1、2中证明给钱的事实无异议,对给钱的时间有异议,但对给钱的时间未能举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徐荣伟对被告王传贵所举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通过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被告承诺给原告制作图纸,图纸“内容”为一桥,进山门桥,弓形,水渠长10米,宽静6.5米,长10米的跨小水渠桥,二桥为平桥,宽6.5米是水渠净宽度,长20米的平面桥,配筋图,各一套。原告支付给被告图纸设计费2000元。被告将2013年鸭灌桥的图纸配注文字说明后交给原告,该图纸上的桥6米跨度,18米宽,并在图纸上注明草图仅供参考。后因该图纸不符合要求,原告未能使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图纸设计费与被告发生纠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图纸设计费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王传贵与被告徐荣伟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设计图纸,原告向被告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在收取报酬后,将配注了文字说明的2013年鸭灌桥的图纸交给原告,该图纸不符合原告的要求,致使原告不能使用,应适当减少报酬,以减少1000元为宜。被告辩称是在原告看过后才支付的设计费,本院认为,原告虽向被告支付了设计费,被告仍应为其设计的图纸负责,故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荣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王传贵1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12元,被告负担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永兴

审 判 员  边晓明

人民陪审员  惠大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增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