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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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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珍与翟风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原被告双方婚生女孩翟峥宇,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经营天盈不锈钢门店,按照河南省上年度制造业行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原被告双方婚生女孩翟峥宇,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经营天盈不锈钢门店,按照河南省上年度制造业行业收入标准34058元/年,按照20%计算,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567元。被告主张原告患有乙肝,不利于女儿成长,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要求对房权证编号1001000292、1001000293、1001000295的房产进行平均分割,因该三间房屋已经拆迁,双方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并且因拆迁该三间房屋也无法使用,故本院对该已经拆除的该三间房屋不宜作出判决,原被告双方待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豫FFH167号小型货车的行驶证显示其车主为宏鑫劳务有限公司,属于第三人财产,原告述该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未提交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夏天经人介绍认识,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且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故对于原被告双方婚姻的效力应该从同居生活之日起计算,剪板机、折弯机的合格证上显示的出厂日期为2007年,故剪板机、折弯机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剪板机、折弯机的购买价格为8万元左右,根据本案剪板机、折弯机使用情况,由被告继续享有剪板机、折弯机的所有权,被告补偿原告张某某20000元,被告提供的合格证不能证明剪板机、折弯机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第7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

双方生育女孩,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翟某某从2015年9月份开始,每月支付给抚养费567元,每四个月给付一次抚养费2268元,每年9月、1月、5月给付,付至满18周岁为止;

被告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人民币2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祥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