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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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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2015)滑八民初字第307号 原告郭某某,女,1991年12月12日生。 被告肖某某,男,1992年2月28日生。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滑八民初字第307号

原告某某,女,1991年12月12日生。

被告肖某某,男,1992年2月28日生。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董 兴

审 判 员  郝耀华

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振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