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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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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滑民初字第316号 原告任某某,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新觉,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2015)滑民初字第316号

原告某某,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新觉,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柳九红

审 判 员  韩伟周

人民陪审员  邢德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燕彪

责任编辑:国平